近日举行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四川省档案条例(草案)》的说明。
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档案局局长陈念芜作条例草案说明。据介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历经3次修改,为我省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档案形成主体逐渐多元化,大量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产生,机构改革档案局馆分设、政事分开,档案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已不能满足我省档案事业发展现实需要,因此,废止原实施办法,制定我省档案条例很有必要、正当其时。
条例草案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党的领导、档案工作原则和表彰奖励,明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社会主体和档案馆在档案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强调区域协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档案事业协同发展。
档案如何管理?条例草案从档案归档、收集、保管、保密要求、委托服务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对档案管理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和专业档案的管理作了专门规定;对移交期限届满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办理单位作了补充规定。
关于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条例草案明确档案开放、档案利用和档案公布相关规定;强调档案馆应当简化手续,高效便民,并在民生、资政等方面发挥作用;对文化遗产档案、特色档案、红色档案等的利用作了特别规定,鼓励档案馆和社会主体加强对档案资源的开发。
档案信息化建设也是关注重点。条例草案对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建设数字档案馆(室)、档案数字化工作、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检测、备份制度、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等作出规定。另外,条例草案明确,要从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支持;明确不得擅自改变地方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规定了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和执法协作等监管制度。(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