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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开曝光5起物业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2026年08月26日 11:28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韩金雨

  中新网四川新闻8月26日电 (记者 刘忠俊)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公布5起物业管理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某物业管理公司万源分公司擅自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案

  2026年2月28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平台群众投诉,反映某物业管理公司万源分公司违规收取物业服务费。经查,该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此前经发改部门批复,标准为高层住宅物业费0.90元/平方米/月,该批复已于2017年2月4日到期废止。此后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协商确定新收费标准。2017年2月,当事人承接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后,在未取得发改部门收费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参照并不适用于万源市的达州市城区物业收费文件及总公司物业服务等级,按三级服务标准将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上调至1.20元/平方米/月,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

  当事人在承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未经发改部门审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向发改部门报批相关收费标准。

  雅安市名山区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5年11月3日,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4台在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上次定期检验日期均为2024年9月19日,下次检验时间为2025年9月,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申请定期检验。经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雅安市名山区某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未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在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上述14台电梯。

  雅安市名山区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4.35万元的处罚。

  泸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侵占、隐瞒泸县某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案

  2025年11月25日,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关于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称在2025年10月开展群众身边具体实事工作中发现,由泸州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泸县某小区,存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情形。

  经查,2022年5月至2025年10月,泸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以运营管理费用的名义,扣除该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30%,累计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9400元;2023年至2024年,该公司将小区共有部分出租给某通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在对方将场地租赁费用10000元汇入其账户后,未在2023年度、2024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中公示,累计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10000元。综上,泸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侵占、隐瞒业主共有收益共计19400元。

  泸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该条例,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该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责令该公司退还侵占、隐瞒的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共计19400元,并处以所得收益0.8倍即15520元罚款。

  四川某置业公司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案

  2024年1月31日,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移送的案件,反映四川某置业公司在双流区某住宅小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质量保修义务。经查,自2023年1月起,该小区多名业主陆续向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投诉,反映房屋存在厨卫间渗水漏水、墙面发霉、地板空鼓、水管破损、门锁芯损坏等质量问题。该局多次催促、约谈开发单位,要求其联系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023年11月17日前整改完毕。项目建设单位虽承诺按期完成整改,却以资金困难、施工单位不配合为由,不积极与业主沟通,未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四川某置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参照《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8万元的处罚。

  什邡某置业公司擅自处分业主物业共用部位使用权案

  2025年7月15日,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群众举报,反映什邡某小区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共用部位。经查,该小区楼栋外墙至灌木丛之间的区域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小区建设单位什邡某置业公司在与一楼业主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将上述公共绿地使用权交由一楼业主单独使用,既未取得全体业主同意,也未履行法定公示与告知义务,擅自处分公共绿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什邡某置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物业共用部位原状,并处罚款11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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