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5月30日电 (吴平华 吴德英)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认定以介绍入央企为名收取中介费的中介合同无效,要求提供服务一方退还中介费,维护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虞某某、巫某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23年7月10日,双方互加微信,虞某某委托巫某某为其女儿找工作,巫某某向虞某某发送了《某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招聘)》,称福利待遇优厚,并承诺给付99,000元的中介费就可以将其女儿直签到该单位,一年转正后为央企带编制的职工。虞某某足额支付了中介费后,其女儿与某机场免税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门店负责销售工作,上班两个月满勤仅领取工资不足承诺的三分之一。由于巫某某承诺的单位与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一、工作单位不是央企、薪酬与承诺相差甚远,虞某某的女儿遂辞职。后虞某某与巫某某协商退费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虞某某委托巫某某为其女儿安排工作,从表面上看巫某某提供的是介绍工作的中介服务,但从内容来看,巫某某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已经超出一般中介服务的范畴,甚至不排除以介绍工作的名义利用非法手段来安排工作。案涉公司属于央企,编制工作逢进必考,巫某某口头承诺的让虞某某女儿进入该公司有违国家考试的公平竞争制度及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而虞某某女儿入职的单位是另一家公司的营业员,不需要巫某某提供帮助也可报名参加。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最终法院判决巫某某于退还中介费9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临近毕业季,一些“黑中介”利用求职者或者求职者家长急于找到报酬较高、待遇优厚的岗位的心理,通过承诺走“特殊关系”渠道能够免试进入国企从而收取巨额中介费,让求职方步入“入职陷阱”。求职方实际所到单位常常与承诺单位、福利待遇、工作环境等差异巨大,导致求职者被迫离职,且难以拿回被收取的巨额中介费。此类案例反映求职者在借助中介寻找工作机会时,要核实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员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职业介绍业务,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通过正式招聘会或者正规网站投放简历等方式,通过工商部门官府网站等查询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经营范围以及风险提示等,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招聘职位等情况,确保用人单位证照齐全、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相符,通过正规渠道入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