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12日电 (吴平华 张杰)“网约车”未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即使与平台签订了服务合作协议,其车辆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近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至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王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系用于从事客运的网约车,登记于成都某汽车公司名下,成都某汽车公司将案涉车辆出租给郑某,王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丈夫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租金损失费12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应当是依法取得营运资格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和实际收入损失,郑某主张的租金损失即属于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虽然案涉车辆为经营性车辆,但郑某至今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其租赁案涉车辆后用于从事网约车服务,并非合法从事营运活动,故郑某主张租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依法营运才能受法律所保护,车主在从事网约车营运前应合法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以及网约车运输证,合法从事营运活动,还应遵守交通规则、增强法律意识,为道路安全保驾护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