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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受伤如何赔?法院:两个险种赔付
2025年10月23日 21:07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曹惠君

  中新网四川新闻10月23日电(吴平华 杨利梅)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后,还能获得商业意外险的赔付吗?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外卖骑手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立足保险合同目的,依法审查保险条款约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骑手6万元,切实保障了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樊某系某外卖平台骑手,每天通过某APP登陆接单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樊某登陆APP时,系统自动扣费为樊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众包个人意外险”并生效,该保单特别约定及理赔详情中均载明“若被保险人(骑手)符合当地《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且属于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骑手并已投保新职伤的,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2024年8月23日,樊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配送途中,因操作不当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樊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认为职业伤害并依法申领了新职伤赔偿。樊某的伤情经过鉴定机构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樊某依据该伤残等级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6万元,但该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约定以樊某受伤属于职业伤害,符合新职伤赔付范围,且已获得赔偿为由拒绝赔付。樊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职伤赔偿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与个人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系不同类型的保障,且内容也不冲突,因此即使樊某清已获得新职伤的赔偿,也不影响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的权利。本案保险关系系樊某清与某保险公司通过某APP形成,樊某清系保险合同订立的发起者,保费承担者,故樊某清为投保人。

  案涉保险合同载明的“属于职业伤害保障情形且已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款内容系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负有向樊某清提示说明义务,但某APP上的保单投保详情对于该免责条款内容未进行明显标识提示,某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向樊某进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因此,某保险公司主张免赔事由不成立,其应当向樊某赔偿保险金6万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成渝金融法院,该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骑手,新职伤险是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试行的一种新的保障制度,旨在通过社会统筹的方法对新业态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时给予经济补偿,与商业意外险属于不同性质的保障制度,二者并不冲突,劳动者在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后,仍有权依据商业保险的合同约定主张保险赔付。某保险公司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新职伤保障作为拒赔理由,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初衷相悖,也有违公平原则,故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本案的裁判也提示新形态劳动者,投保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免责条款;同时在发生职业伤害时,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和商业意外险双赔付;当然,如果遇到不合理拒赔,可依法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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