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4月18日电 (杨悦 朱雪)近日,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对李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总额30万元的罚金。
据法院办案法官介绍,从2019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共同出资,合伙销售假冒“南孚”牌电池。李某负责联系上家进货、记账和销售,刘某负责销售及后期联系上家进货,陈某负责取货、送货和销售,黄某帮忙记账和送货。至2025年6月案发,四人在明知所进购的“南孚”牌电池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向多人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
2025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存放窝点当场查获假冒“南孚”电池105箱,共计12.9万余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电池均系侵犯该公司“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案发后,李某、黄某被抓获归案;刘某、陈某经李某规劝后主动投案。四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对南孚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黄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共计三十万元的罚金。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南孚”电池12.9万余粒,没收违法所得6万余元上缴国库。(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