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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首付0月供买奔驰? 成都一女子“被”贷款有苦说不出
2021年04月27日 15:28 来源:封面新闻 编辑: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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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图据法院

  成都一女子廖某被“零首付零月供购豪车”的宣传吸引,遂遵照四川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指示进行贷款,张某某承诺其个人和公司将全额代为还款,数月后张某某和公司却都“摊牌”撒手不管。

  面对约40万元的高额负债,女子无奈诉至法院,谁料张某某竟然说是代为操盘理财……4月27日,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判决张某某归还该女子16.8万余元,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首付零月供”开豪车?

  女子“被”贷款后无法还钱将代理告上法庭

  “零首付零月供”开豪车,这事真的靠谱吗?不久前,成都彭州的廖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四川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其所在公司是东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替总公司介绍客户办理“零首付零月供”购车。

  廖某按照张某某的指示,到银行办理两笔分别为19.7万元、20万元的消费贷款转给张某某,并在取得一辆奔驰汽车的当日办理个人汽车贷款24.96万元,廖某还陆续向张某某转款3万余元“手续费”。

  上述钱款中,张某某除自己抽取佣金后,将其中18.6万元转款给总公司,消费贷取得的20万元则被张某某投入了一个手机投资平台。

  “一下子贷这么多钱,我有点不放心,但张某某告诉我这三笔贷款只是用一下我的身份而已,后续不需要我担心,20万元消费贷款由他归还,其余两笔40余万的贷款由总公司归还。”

  然而,事情却没有廖某预想的那么顺利。2019年4月,因总公司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络,19.7万元及24.96万元的贷款断贷,6月张某某告知廖某由于手机投资平台突然关闭,20万元的消费贷也无法继续还贷,而此时张某某仅还款3.1万元。

  为了归还汽车贷款,廖某只得将该奔驰汽车变卖,但那两笔银行消费贷款却没有了着落。面对一个个的催债电话,廖某于2019年11月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22.9万余元。

  法院判决

  购车款不予退还 超权限贷款理财造成损失应归还

  庭审中,张某某辩称其与廖某实际形成了两个委托关系:一个是委托购车的委托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委托理财的委托合同关系。其中20万元系委托理财款,投资风险应当由廖某自担。剩余部分为委托购车款,张某某从中收取佣金4.1万元,而廖某已实际获得一辆车。因此,认为自己无需返还钱款。

  经梳理案情,承办法官熊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系张某某是否应该归还廖某购车款项,以及双方是否有委托理财的合意。

  关于张某某是否应该归还廖某购车款项的问题,从本案案情来看,廖某委托张某某以“零首付零月供”的方式代为购买一辆奔驰车,因张某某不具有销售资格,其实际是将购车业务转介绍给东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为办理购买事宜,其与廖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在支付相关款项后,廖某实际获得新车,委托内容已达成。

  廖某作为一个有一定社会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零首付零月供”购车必然运用了非常规操作手段,故廖某因“零首付零月供”购车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其主张转委托人张某某退还用于购车的款项没有依据。

  关于张某某声称为委托理财的20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虽廖某先后办理的多笔贷款均以购车款的名义转给张某某,但实际用于购车的仅有首付19.7万和签订合同的24.96万,诉争20万元由张某某擅自投入手机投资平台,应属张某某超越权限从事的理财行为,与其他款项性质不同。

  因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且张某某曾向廖某自认由其负责归还该20万元,因此应当继续履行归还剩余资金16.8万余元的义务。

  法官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消费者应谨慎思考

  自古以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理念深入人心,它所阐释的,也是最为朴素的对价法则。

  本案中所谓“零首付零月供”购车看似可以打破这一法则,但实际却是购车人以自身今后一段时间的个人信用为对价,换取销售方高额返利以冲抵借款款项的承诺。

  众所周知,高回报必然意味高风险,购车人以个人信用贷款供他人在金融市场拼杀,但操盘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风险防控、是否可以实现长期持续供贷,都成为悬在消费者头上的利剑,一旦操盘者资金链断裂,消费者的贷款不能及时归还,损害的是消费者的个人征信,银行追款的对象也是向其贷款的消费者。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商家的夸大宣传和不实推广,消费者应当理性思考,权衡利弊,量力而行,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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