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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在校大学生 未签劳动合同被判付2倍工资
2024年10月22日 13:47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曹惠君

  中新网四川新闻10月22日电(吴平华)用人单位与在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组织工作培训并按月发放工资,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结一起该类劳动争议案,最终认定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2022年3月16日,成都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田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协议载明田某某毕业时间为2022年6月,培训期间待遇为2300元/月。同年3月19日,田某某与该科技公司签订《员工学习、培训服务协议》并在当月21日开始接受培训。培训期间,某科技公司向田某某支付3-8月工资共计13505.94元,但一直未与田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2022年9月22日,田某某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时提起劳动仲裁,获得部分支持后,于2023年4月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在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5112.43元。

  某科技公司收到仲裁结果后也起诉到法院,称田某某系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培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公司未扣发田某某的工资。请求判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扣发的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某已经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而且田某某已基本完成学业,其此时参与劳动关系不应受到限制。田某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参与培训,接受公司管理,公司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表明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审理中,双方确认田某某的在职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9月22日,故双方在前述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某科技公司已按2300元/月的标准足额支付2022年3-8月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于9月22日解除,某科技公司还应向田某某支付9月工资。双方在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9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未与田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田某某支付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9月22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田某某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青羊法院判决,田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在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向田某某支付9月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共计18270.96元。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主要可以从主体资格、双方合意及人身、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现行法律并未排除成年学生的就业资格,以勤工俭学或完成学业为目的在企业实习,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即成立劳动关系。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即将毕业时签订的“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订主体、合同性质、主要内容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三方协议”并不能等同、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应届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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