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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2021“铁拳”行动第三批涉民生领域典型案件
2021年10月26日 21:10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韩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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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四川新闻10月26日电 (记者 刘忠俊)四川省市场监管局26日向社会通报2021“铁拳”行动第三批涉民生领域典型案件,该批案件涉及绵阳、凉山州、德阳、资阳、广元、泸州以及成都等地。

  2021年8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联合开展火锅餐饮店火锅底料及用油检查。检查发现,涪城区丰谷镇辖区某砂锅串操作间有一个约100升的不锈钢大桶,桶内有呈液态待使用的火锅底料油约40公斤,现场摆放有过滤回收火锅锅底使用的塑料网、不锈钢瓢等工具。同时,现场还发现有包装好的成品牛油火锅油料和牛油火锅底料。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回收火锅底料加工火锅油,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火锅底料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案当事人回收废弃油脂炼制成老油火锅底油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案件已移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立案侦办。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瑙米商标事务所违法代理“三星堆”商标案现场。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瑙米商标事务所违法代理“三星堆”商标案现场。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2021年7月23日,凉山州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会东县鲹鱼河镇中心农贸市场二楼猪肉区1号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亢某正在销售无检疫标识猪肉,且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等票据。经取样鉴定,该批猪肉为“病死动物产品”。经查:当事人杨某、郑某7月21日从农户手中购进该批病猪,23日凌晨在杨某家宰杀后,以1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当事人亢某,由亢某在摊位分解销售。至案发,当事人亢某尚未售出该批病死猪肉73.22公斤。亢某等3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2021年6月18日,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对盛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1、2号储气罐中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2个储气罐中的液化石油气均不合格,且含有二甲醚。随后,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公司1-5号储气罐、周礼分公司1-2号储气罐以及两个液化石油气经营部、两家普通居民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共11个批次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公司1-5号储气罐、1家液化石油气经营部、1家普通居民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共7个批次不合格,且均含有二甲醚。以上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抽样基数合计60吨,货值金额54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且掺加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且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超过了15万元,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安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凉山州会东县亢某等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猪肉)案查处现场。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凉山州会东县亢某等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猪肉)案查处现场。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2021年4月22日,成都、德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行动,对“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与“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4、6、8、11、12、14、15、16、19类别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经查,2021年3月22日,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向当事人提出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4、6、8、11、12、14、15、16、19类别申请“三星堆”商标,当事人审核后与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由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通过当事人在16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大量抢先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该经营部并非因其商品的生产和市场经营的合理需要而申请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当事人的投资人和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经营者均为同一人,当事人在明知该经营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的情况下仍为其代理商标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4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德先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

查处绵阳涪城区某砂锅串涉嫌使用回收油案现场。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查处绵阳涪城区某砂锅串涉嫌使用回收油案现场。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2021年1月20日,泸州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起负责南阳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涉及商用电部分,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下称:泸州供电)注册用电户名为“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置总电表6只,由当事人按照总表度数和政府指导价每月缴费。另在各商用经营户设置终端用户分表,由当事人每月进行抄表和收取电费。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6只总电表抄表量共3383397千瓦时,缴纳电费合计2426103.37元,平均电价0.7171元/千瓦时。当事人按照0.96-1.15元/千瓦时不等价格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准确完整的终端用户抄表数据,经核查无公摊电量,按电损6%扣减后,违法收取费用共939894.79元。当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公示退费公告,拟退还商家违法收取费用。

  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470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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