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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 四川将新建、改建、升级中心乡镇消防救援站265个
2021年12月17日 10: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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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起钰婷 摄

  中新网成都12月16日电(起钰婷 刘忠俊)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成都举行解读《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十四五”期间,四川将推动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新建城市消防救援站69个,新建、改建、升级中心乡镇消防救援站265个。

  消防关系各行各业,与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会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筠介绍了《条例》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近年来,四川消防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仍呈现出火灾总量大、伤亡多,火灾风险高、管控难等特点,加之四川特殊的地理、气象条件,各类自然灾害易发、多发、频发,消防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为与修改后的《消防法》衔接,针对城镇化水平提高,新城区开发、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等城市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适应当前消防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水平,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据介绍,《条例》全篇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范围;强化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强化相关禁止性行为等。

  其中,在明确公共消防设施范围中,《条例》明确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所需,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公共设施。此次修订对公共消防设施做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设施等。

  在强化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中,《条例》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单位以及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在城乡供水管道的安装改造,保证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持消防供水设施水量水压等方面的权责任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在强化相关禁止性行为中,《条例》围绕满足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消防通信随时畅通、消防车辆正常通行保障等现实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禁止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障碍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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