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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怀孕女职工 一单位被判赔偿
2024年03月12日 11:22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曹惠君

  中新网四川新闻3月12日电(吴平华)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员工怀孕,却遭遇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而要求公司赔偿”的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女员工18622.66元。

  原告邵某某家住成都市武侯区,2022年5月4日入职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邵某某担任文案策划职务,月薪10000元,2022年10月降至8500元。2023年1月5日,邵某某查出怀孕后告知公司,公司以邵某某怀孕不能出差为由多次劝退。2023年2月21日,邵某某与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表示,拒绝公司的辞退,表示不接受公司提出的条件,并要求公司若坚持辞退,需出具书面通知写明原因并加盖公章。2023年2月23日,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2023年2月24日,邵某某向仲裁申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公司则以邵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服务项目多次被甲方投诉等为由拒绝赔偿,邵某某遂起诉至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从现有证据看,能够认定系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证人证言及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或向邵某某进行公示,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邵某某存在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虽公司系应邵某某要求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结合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结合邵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及工作期限,公司应向邵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622.66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妇女劳动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怀孕期间妇女有权拒绝公司的不当辞退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作好证据的收集以便必要时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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