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8月15日电 (吴平华)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公司在劳动者怀孕后便开始做劝退工作,希望该劳动者自行辞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王某入职某口腔公司从事护士工作,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实行月工资制。2023年7月11日,王某经医院检查确诊怀孕。于是,王某将怀孕情况告知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罗某、法定代表人张某就劳动合同履行问题与王某进行了多次交流,要求王某自行辞职,王某拒绝辞职并提出公司可调整其岗位,公司拒绝其调整岗位的要求,坚持要求王某自行辞职。后面公司又提出王某可以在原岗位继续上班一个月然后为其调整岗位,但王某拒绝,自这以后,王某没再到公司上班,并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后诉至法院,请求某口腔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失以及公司经济性裁员情况下,不得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某口腔公司得知王某怀孕后便开始做“劝退”工作,其目的是希望王某主动离职,特别是在王某明确表示不辞职的情况下,仍以其怀孕影响公司运作,入职时公司有两年内尽量不怀孕、生育的要求等原因,要求王某主动离职、去申请仲裁,此行为已经明确表达了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应认定某口腔公司已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到达王某。某口腔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为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劝退”怀孕女职工是就业歧视的典型表现。法院通过查细查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沟通的对话内容,确定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劝导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违法实质,支持了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充分维护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更向公众传达了男女平等的理念,对推动“平等”价值理念在社会落地生根具有引领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