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0月24日电 (吴平华)很多市民认为,购买了机动车保险就是分散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这种想法实际上是错误的,根据约定的免责条款,现实中存在一些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况。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
2024年5月20日,刘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行使在高速路上,期间车辆发生爆胎,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该货车与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支付了车辆拖车费和维修费共计25623元。之后,刘某找到自己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刘某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于是,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拖车费和维修费共计256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为1580KG,本案车辆发生事故时,该车辆的载货质量为5000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刘某某超重驾驶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作为免责事项,并在刘某某投保时进行声明,刘某也在投保单上亲笔确认。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二项的约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超载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履行提示义务即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黑体字形式履行了超载免责的提示义务,故该免责应当合法有效。“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车主在投保时应正确理解法律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遵守交通规则、增强法律意识,为道路运输安全保驾护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