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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非法行医”致失明 消费者获赔34万元
2024年03月15日 11:28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曹惠君

  中新网四川新闻3月15日电(吴平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项目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但医疗美容不等同于生活美容,部分无良机构在暴利驱使下,非法开设医疗美容机构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致使失明”的案件,最终,法院判令医疗机构赔偿受八级伤残的消费者医疗费、精神损害等共计34万余元。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位于四川成都的某思美容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一般项目。2023年2月1日,曾先生前往该美容店进行眼袋切除手术,并支付费用3600元。术后不久开始出现眼部肿胀、视力下降、出血等症状。2023年2月7日,前往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并入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视神经炎”,支付医疗费1369.07元。2023年2月8日,转入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4931.44元,药费761.65元。2023年2月16日,曾先生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就诊,确诊右眼失明且无复明可能。2023年8月24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一)被鉴定人曾先生右眼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由于身心遭受双重打击,曾先生将某思美容店及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思美容店为曾某实施的眼袋切除手术属于诊疗行为,应由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实施,某思美容院及其经营者刘某不具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其实施手术后致曾某右眼失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故应当推定某思美容店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即对曾某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右眼失明,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损害,法院依法判决:某思美容店、刘某退还曾某手术费、医疗费等,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343893.1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当与医美机构协商调解无法达成合意,一是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进行维权调解,如果是消费型医疗美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要求机构返还手术费等相关费用。二是可以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遇到整形机构不具备医疗执业许可证等情形,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三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合同、聊天记录、缴费票据、病历本、术前术后照片,损害结果鉴定意见等,以便证明相关损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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