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0月27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27日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蓉遵高速公路仁寿段“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向社会公布,经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小型轿车驾驶员谢勇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
2020年10月21日10时20分左右,谢勇驾驶川CRC292小型轿车搭载王淑辉、张明书、王定超、李建从威远南收费站进入蓉遵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11时05分左右,谢勇驾车行驶至蓉遵高速公路自贡往成都方向97公里+400米路段时,在从左起第一车道向第二车道变道中,其车辆右前方与前方第二车道内由李维彬驾驶的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鉴定车速:33公里/小时)尾部发生碰撞,造成4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发后,谢勇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诊断王淑辉、李健已死亡,伤者张明书、王定超送威远县医院抢救。14时50分许,张明书因抢救无效死亡,王定超受伤住院治疗。调查报告称,该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5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眉山市应急、公安、交通运输、仁寿县、高速公安一分局、自贡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下称: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非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四支队九大队、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仁寿管理处三家单位能正常履职,未发现明显失职行为。
调查报告称,该起事故直接原因系谢勇驾驶川CRC292“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左起从第一车道向第二车道变道中未有效观察前方车辆行驶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车辆右前方与李维彬驾驶的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川CRC292小型轿车驾驶员谢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树林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实施行政处罚。川C15481“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李维彬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成都悠途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成、自贡群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波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项目经理周晋焘、现场负责人向青松因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已责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调查报告还称,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悠途信息公司、自贡群乐劳务公司分别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对项目部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力,建议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向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因对自贡市悠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无GPS卫星定位装置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监管不到位,由自贡市应急管理局移送自贡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完)